院组〔2018〕20号
关于印发《太湖县人民医院员工退休
办理流程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
为落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医院员工退休办理流程,现制定《太湖县人民医院员工退休办理流程规定》。
一、退休条件、时间认定
按照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和条件,由县人社局统一认定。
二、退休程序
(一)办理:在编在岗人员由县人社局经县卫计委转发退休通知给医院,医院人力资源科接到通知后及时通知本人填报《退休报告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申领原提高比例补贴审核表》各一式四份,并提供提高退休费比例证明材料和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五张,单位统一上报以上材料及《离退休审批花名册》,经卫计委、人社局审核后,由县人社局发放退休批复文件、退休证,明确退休执行时间。非在编人员由县人社局通知退休办理相关手续。
(二)执行:员工退休批文经院办室呈院领导批阅后转人力资源科及相关科室(财务科、党群办)执行,人力资源科通知员工本人领取退休证,员工按照退休批文规定的退休执行时间办理离岗退休交接工作,医院原规定(每年上半年退休职工在医院工作到当年的6月30日,每年下半年退休职工在医院工作到当年的12月31日)于2018年12月终止。
(三)退休待遇:从执行退休当月起,由县社保局发放退休人员养老金,按照国家基本退休政策执行。
(四)医院返聘人员按照院组〔2018〕19号文件执行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文件解释权归院长办公会。
附件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申领原提高退休费比例补贴审核表.doc
太湖县人民医院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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