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组〔2018〕19号
关于印发《太湖县人民医院返聘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暂行管理办法》和《太湖县人民医院引进紧缺、成熟型人才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
《太湖县人民医院返聘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暂行管理办法》和《太湖县人民医院引进紧缺、成熟型人才奖励办法(试行)》经2018年12月17日院长办公会研究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太湖县人民医院
2018年12月19日
太湖县人民医院返聘退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暂行管理办法
为规范退休人员返聘工作,确保医院的持续发展,充分发挥退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传、帮、带作用,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返聘原则
医院工作需要,本人自愿接受返聘;
二、返聘条件
1.医德高尚、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在本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学术地位或者知名度,近三年年度考核达合格等次及以上;
2.原则上年龄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完全胜任返聘岗位工作;
3.原则上要求临床医疗(执业医师类)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紧缺专业及岗位可以放宽至中级职称。
4.返聘人员所聘岗位必须与本人取得的专业技术职称相符;
5.对确因医院工作急需的紧缺人才,与上述条件不符的,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返聘程序
1.凡符合返聘条件的退休人员,科室负责人接到人力资源科传达的退休通知后,根据科室的实际工作需要及退休职工本人意愿,向主管职能科室(医教科)提出返聘申请,经主管职能科室(医教科)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决定是否返聘;
2.凡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同意返聘的退休人员,医院(人力资源科)将与其签订返聘协议书,返聘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即自然终止,医院将根据岗位需要和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续聘。
四、返聘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1.返聘人员的日常工作管理与在职职工相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要从所在科室及医院利益出发,服从医院及科室的管理和工作安排。
2.返聘人员不得擅自到外单位从事门诊、查房、手术等日常临床工作;擅自外出行医造成不良后果者,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若发生一级医疗事故的,则承担主要责任。
3.个人因身体等原因辞聘者,应提前一个月向医院人力资源科提出申请。
4.返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医院可终止返聘或下年度不再续聘:
(1)违反医院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私自在外单位从事医疗活动;
(2)返聘期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
5.返聘人员承担返聘岗位医疗安全责任。
6.返聘职工原则上不再安排任何行政职务。
7.返聘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由医教科牵头组织完成。
五、返聘人员待遇
1.工资:医院按其退休前应发工资标准的100%补齐(退休前应发工资-社保养老金);
2.福利:经批准的返聘职工比照在职职工享受医院福利待遇;
3.绩效:根据医院绩效考核方案精神,按照岗位核算绩效。
六、续聘与解聘手续
1.返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聘期一般为一年,个人主动辞聘者,应提前一月向科室申请;
医院决定不再续聘的,应提前一月告知受聘人;
2.对违反医院有关规定的返聘职工,医院有权随时解聘。
3.续聘与解聘手续由医院人力资源科负责办理。
七、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行,未尽事宜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太湖县人民医院引进紧缺、成熟型人才
奖励办法(试行)
随着各级医院的发展,医疗人才日趋紧缺,我院近3年来的招聘结果表明,执业医师类人才极度紧缺,同时为落实住院医师规培制度,医院新招聘的医师大量考入上级医院规培,为缓解矛盾,吸引并留住紧缺型、成熟型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奖励方法
(一)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指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和规培证的人员(不含入职后再取得规培证人员)。按程序录用后一次性给予安家费人民币10万元。
(二)硕士研究生:
指临床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且符合:专硕、免规培、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不含入职后再取得相应硕士学位人员)。按程序录用后一次性给予安家费人民币10万元。
(三)主治及以上职称医师:
指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二甲及以上综合医院工作经历的主治及以上职称医师。按程序录用后一次性给予一定数额的安家费,具体数额由医院招聘领导小组根据应聘者自身条件及岗位需求情况商议确定。
二、基本要求
1.年龄35周岁以下;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放宽至45周岁;
2.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
3.敬业守职,具有严谨的学术作风;
4.身体健康,胜任岗位工作。
三、其他要求
1.能独立值班;
2.外科系统能独立完成一类、二类手术;
3.承诺在我院服务满5年以上(具体条款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4.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程序
本办法规定以上各类人员录用及奖励需经过以下程序:
1.经医院公开招考(包含考核考察)方式入职;
2.经人力资源科资格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
3.经医院试用期考核为“合格”等次以上;试用期考核由主管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形成书面的考核结果,经人力资源科汇总后交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由医院财务部门执行。
五、约束机制
1.该类人才与医院的合同服务期不得少于5周年(以服务周年计算:实际工作满一年算一年服务期,不满一年不计算。服务期限不含以下时间:半年以上脱产学习或进修时间;半年以上病假时间;其他各种原因离院半年及以上时间;未独立执业时间)。
2.该类人才因个人原因辞职、调离本院,或违反医院规定被解除合同,以及负刑事责任被判刑等原因未满5周年离开本院的,应双倍赔偿医院给予的安家费并偿还合同规定的其他费用。
3.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具体条款由医院人力资源科负责解释,未尽之处将由医院院长办公会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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