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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人民医院县域医疗服务共同体关于 印发医共体县内医疗机构督查及 费用监管方案的 ...

发布时间:2017-10-31 10:08:20 浏览:262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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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共体〔20177 

太湖县人民医院县域医疗服务共同体关于

印发医共体县内医疗机构督查及

费用监管方案的通知

各医共体成员单位:

为控制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保障新农合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医共体办公室研究制定了《太湖县人民医院医共体县内医疗机构督查及费用监管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医疗机构要立即进行自查自纠,杜绝各种侵害医共体资金违规行为,医共体办公室将会同县卫计委、合管中心组织核查。

太湖县人民医院县域医疗服务共同体

20171027

 

抄送:县卫计委,县合管中心,县内非医共体成员单位。


 

太湖县人民医院医共体县内医疗机构督查及

费用监管方案

 

为推进县域医共体试点改革,控制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保障新农合基金安全有效运行,根据安徽省卫计委《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县域医共体建议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卫基层秘〔2017339号)、《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执行及基金管理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卫基层秘〔201585号)、《县域医共体绩效考核试点运行绩效考核指导方案(2017版)》(卫基层秘〔2017428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办法》(皖卫农〔20111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县医院医共体体内各成员单位(含村卫生室)、县内体外公立医院及民营医院。

    二、检查办法

 由医共体办公室组织医保、医疗、护理、财务等方面专家核查各医疗机构报送的结报资料及现场抽查,必要时会同县卫计委、合管中心、卫生监督所进行现场督查。

  三、监管及督查内容

 医疗机构运行情况

    1、是否存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明令禁止开展的诊疗项目及诊疗行为。(根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结合医院HIS系统数据组织专家组查住院病种结构、抽查可疑住院病历等)。

    2、是否存在虚增住院病人、伪造住院病历,恶意套取新农合基金的行为。(同一人一年内多次在同一医院住院、同一医院五保户、低保户、优抚对象等免起付线人员住院占比情况等)。

  3、是否存在伪造检查报告单,虚增新农合基金支出行为。

(每次住院都收取3次以上相同检查项目、不同病人在不同时间检查结果完全相同等、非手术病人进行凝血四项测定、女性进行睾酮测定、高龄女性进行孕酮测定等)。

  4、虚报病人用药、用材等,病历记录与费用清单数量不符。(医嘱与收费项目清单不符)。

 财务收费管理

  1、是否存在虚增床位费、诊察费。(住院天数与床位费、诊察费不符)

  2、是否存在违规收费,包括重复收费、多收费、乱收费等。(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门诊及住院收费行为进行检查)。

  3、是否存在虚增医技检查次数、虚增检查收费等(新农合系统收费与HIS系统平台检查次数不一致)。

 诊疗行为规范

  1、是否存在挂床住院,对医院病床无住院病人而新农合HIS系统有住院信息的,一律认定为虚假住院、套取新农合基金的行为(床位数与在院人数、系统人数不一致)。

2、是否存在过度诊疗,损害病人利益和增加新农合基金行为。

3、是否执行按病种付费政策,凡属于新农合规定按病种付费的病种必须按病种付费结算。

 住院病人“三费”控制情况

医共体体内及“体”外医疗机构“三费”控制按照新农合补偿方案执行,超过“三费”控制涨幅以上的部分,从即时结报回款中扣减。扣减计算公式:某统筹地区不支付某医疗机构的“三费”费用=(该医疗机构次均“三费”涨幅-控制涨幅135%×某季度该统筹地区在该医疗机构的参合住院人次数×该医疗机构某季度次均三费)。详见《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农合费用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基层秘[2017]175)

  四、督查时间

对医共体内及体外医疗机构采取不定期督查,按季度考核。并不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对牵头医院进行互查。

  五、监管及督查结果处理

    针对上述增加新农合基金支出及套取新农合基金的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被套取的新农合基金外,提请县卫计委、合管中心按照规定给予罚款、暂停或取消新农合定点医院资格、吊销相关责任人的行医资格、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等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在一定范围内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对县内医疗机构负责人提请县卫计委约谈,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县卫计委免除医疗机构负责人职务(属卫计委干部管辖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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