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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严格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25 10:25:13 浏览:371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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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

为进一步严肃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工作流程,根据《关于修订《太湖县人民医院人力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院组〔201317号)、《太湖县人民医院关于在岗职工考勤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院组〔20146号)文件规定,现就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强调如下:

一、严格请假程序

(一)会务请假。医院组织的全院性会议或有关活动,必须按会议通知范围按时参加。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按会议通知要求向分管领导或部门履行请假手续,经同意后报会议召集人和院办室。

(二)日常请假。

1、法定假(指婚假、探亲假、丧假、流产假、节育假):职工按国家规定的假期,履行请假手续,经科室负责人、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名后,报分管院长批准。

2、病假、事假:三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超过三天,由科室负责人、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院长批准,并及时交人力资源科备案。职工无特殊情况,事假每年度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

3、出差、进修:凡出差、进修时间超过三天的,需报相关材料(如文件、通知等)到主管职能部门及人力资源科备案。

4、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科主任、护士长、职能科室负责人)凡外出开会、出差、病事假等,均需报经分管院长批准,两天以上需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报经分管院长批准,三天以上经分管院长签名后,报院长批准。

5、职工若遇特殊情况请假,暂时来不及办理手续的,必须当日电话告知所在科室、业务职能部门及人力资源科,返岗后,立即补办请假手续。

6、职工请假期满,需要续假的,必须重新办理请假手续,否则,缺勤天数按旷工处理。

7、职工请假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存人力资源科,作为考勤及绩效核算依据。

(三)销假

职工假毕到岗后,由本人到人力资源科办理销假手续。

二、严加督查考核

1、未履行请、销假手续的人员,缺勤天数按旷工处理。

2、职工假毕未到岗,又未及时续假,缺勤天数按旷工处理。

3、各科室未如实申报请假、缺勤、旷工者,对科室负责人按渎职处理,少报,漏报一次扣发100元。

4、人力资源科负责做好请销假工作的日常管理,院办室、监察室负责工作纪律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离岗、销假不及时或未经批准无故超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若因此对工作造成影响,按照有关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请假条.docx

 

 

太湖县人民医院

2018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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