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太湖县人民医院网站!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医院概况 > 组织机构 > 职能科室 > 后勤保障部
后勤保障部

关于印发《太湖县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太政办发[2008]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太湖县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9月23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太湖县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引导和调控作用,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从事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乡规划,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凡是利用国有土地进行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及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开发的项目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出让时必须附具县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第四条   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必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含社区配套用房及物业管理用房)、建筑界线、开发期限以及其他要求。

附图应当包括:地块区位和现状地形、地块坐标及标高、道路红线坐标及标高、建筑红线以及周围地区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

第五条  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出让后,受让人必须严格按该地块出让时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项目设计和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严格按规划设计条件审批。

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及重要地段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详细规划和设计方案须组织专家评审,并报经县政府批准。

第六条  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的,不予补办规划手续,县建设局还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报请颁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上级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等级证书,并依法查处。

第七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总建筑面积,应严格按照出让合同中约定的总建筑面积执行,总建筑面积中不包括地下室及地下空间的顶板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3米的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单独地下经营设施的项目除外)。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核定指标之外常年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经县建设局批准,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其增加面积部分免收土地出让金,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应不超过核定面积的百分之二十。

 

 

核定建筑

容积率FAR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小于2

2.0

大于等于2

3.0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要求修改开发建设方案,致使开发建设规模缩小的,需经县建设局批准。地价款不予调整。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开发建设规模的,按违法建设处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按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中标 楼地价的2倍收取土地出让金,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依法拆除。

经营性开发项目竣工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面积1%以内且不影响规划的,超出建筑面积部分按中标楼地价收取土地出让金和按规定标准收取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予以承认,不予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颁布实施以前,经营性开发项目用地已出让,规划方案未获批准或规划方案虽已批准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主体未封顶尚可改正的,按本办法第十条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已出让未签订合同,规划建筑方案已批准、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建筑工程主体已竣工或封顶不能改正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对2005年1月1日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经规划批准,增加建设规模,不再增收出让金和配套费。超出规划批准建设规模的,超出建筑面积部分按标准征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对2005年1月1日以后,已经县政府或建设局批准,批准的建设规模超出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建设规模的,超出面积部分按中标楼地价的50%收取土地出让金,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对2005年1月1日以后,未经县政府或建设局批准,超出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建设规模,或者超过批准的建设规模,超出面积部分按中标楼地价收取土地出让金,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依法予以拆除。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工前应与县建设局签订建设合同,明确企业对开发项目应承担的责任。开发建设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及规划设计 要求,开工期限和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要求,配套设施建设要求,拆迁安置要求,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四条   开发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统筹安排好配套设施的建设,做到配套设施与建筑工程同步建成。供电、电信、广播电视等线路一律采用地下管道敷设。

第十五条   开发项目建设单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违者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房应按太建设{2007]29号《关于实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实行网上签约销售,并及时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预售商品房交付之日起90日内(现售商品房60日内),应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否则,按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处罚。

第十八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建设局应对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规划验收制度,其中住宅开发项目和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其它开发项目实行综合验收。

未进行规划验收、综合验收或规划验收、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管理局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建设局不得办理新开工项目的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严禁无房地产开发资质或以挂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方式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以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等名义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对上述行为由国土、建 设、工商等部门严肃查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对出卖、转让房地产开发资质的给予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对有违规行为,经营管 理不规范的开发企业,视其情节轻重可以限制其竞买国有土地的资格。对在土地使用权竞买活动中串标、围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一经发现,一律吊销资质等级证 书。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本县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