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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统一规范医院等级标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8-02 08:20:53 浏览:157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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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办医管函〔201228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75号),为进一步规范医院评审工作和医院分级管理,便于社会监督,现就统一规范医院等级标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医院等级标牌标准样式

  标牌尺寸为40cm×60cm, 内容由卫生部徽章图案和医院等级、批准时间及监制等文字内容组成。徽章图案位于标牌左侧,颜色为蓝色。“甲等医院”和“乙等医院”文字字体使用红色华文行 楷,其余文字使用黑体。字体格式为平字。材质分为两种,甲等医院标牌使用铜板拉丝材质,乙等医院标牌使用不锈钢材质。详情见附件。

  二、统一医院等级标牌制作

  为保证医院等级标牌符合规范、标准和质量要求,首批标牌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统一发放、统一管理,以后可依据评审权限由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部统一的规格标准自行制作。

  三、统一医院等级标牌置放

  医院等级标牌要在医院正门主体建筑的显著位置统一置放,顺序为首选正门左侧、其次选择正门右侧,并妥善保管、维护,保持整洁、醒目,以方便群众辨识。不得伪造、转让或损毁。

  四、统一医院等级标牌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医院评审暂行办法》要求,做好评审结论的上报、备案工作,向通过评审的医院发放医院等级标牌,并建立医院等级标牌登记、管 理制度,对本辖区医院等级标牌进行规范管理。医院等级证书有效期满或者存在《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收回医院等 级标牌。

  医院等级标牌的标准样式见附件。电子版请从卫生部网站下载。各地在工作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联系我部医管司。

  联  人:医管司  陈虎、刘勇

  联系电话: 010-68792731

  传  真: 010-68792959

  电子邮箱: mohygspjc@163.com

 

  附件:医院等级标牌标准样式.doc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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