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拟以询价的方式对空气过滤器进行采购,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供应商须知:
1、被询价的供应商必须是有能力提供本项目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
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要求。
2、供应商所投产品必须是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范围内的。
3、供应商所报价产品必须符合本次采购要求,所供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保证原产正品供货,提供相关资料、说明书等。
4、供应商报价包含设备调试、检测、运费、税费、技术服务等所有费用。单价或总价有漏项的、单价与总价不一致的,均为无效报价。
5、报价函封面及封袋应写明: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日期
6、参与本次询价的供应商须在报价响应时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报价表(注明品牌、型号、单价、总价);
(3)所投产品的配置清单;
(4)售后服务承诺书;
(5)所投产品的功能和详细技术参数资料、彩页样本;
(6)法人委托书;
(7)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须提供的其他资料。报价函及相关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供应商认为的其他资料),采用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合并于一个包装袋内,包装密封,且在密封处加盖单位公章。
8、供应商如不按以上要求,所递交的文件将不被接受。
9、供应商报价函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10、本次询价采用评分原则,邀请投标商现场开标,投标人可以将投标文件邮寄或送达采购人。开标结果将在院网站公示。
递交投标函截止时间和地点:
时间: 2018年 4月27日 14时 30 分
地点:太湖县人民医院后勤保障科。
开标时间和地点:
时间: 2018 年 4月27日 15时 00 分
地点:太湖县人民行政楼第二会议室。
1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不予受理。
12、供应商如对邀标函报价,即不可撤回。否则,该供应商在今后一年内不得参与我院的所有采购活动。
13、不符合询价函要求的报价函为无效报价函。
二、要求交货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供货及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为 20 个工作日。
三、成交原则:
在符合国家标准、我院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的前提下,评标小组将综合考量逐一进行评分,以最高分确定成交供应商。供应商报价和承诺一经认可,即为成交的合同价。
四、 交货地点:太湖县人民医院
五、付款方式:设备安装检测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付总款项的95%,余款一年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
六、设备技术要求、数量、评分标准见附件
太湖县人民医院
201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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